Dom.com.cn 2008-4-8消息:
烟台大众网4月8日讯 (通讯员 王庆华 高冬 邓波 记者 董莹莹) 今天,记者从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获悉,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被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侵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处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主张,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计算机网络域名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纠纷,据此,本案存在以下三个焦点问题:
(一)“冰轮”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是“冰轮”注册商标的合法专有权人。原告的“冰轮”注册商标已在其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冷冻机、冰箱、冷却设备、冷藏库和空调设备等产品上持续使用十三年多,“冰轮”注册商标的各种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广告投放量大,其“冰轮”品牌制冷空调设备产品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其相关产品先后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评价,“冰轮”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相当熟悉的品牌,在客观上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并在制冷工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条件,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商品分类表第11类制冷、冷藏设备上的注册号为683565的“冰轮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六易公司在网上注册“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两个中文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冰轮公司已经驰名的“冰轮”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网络域名具有很强的识别标志功能,尤其在网络商务活动中具有商业标志功能,与网络域名持有人存在着确定的多种联系。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利用其域名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蕴含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荣誉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予以注册,会利用驰名商标已有的知名度、良好商誉,在不进行大量投入的情况下,通过该网络域名获得较高的访问点击率,在同类商品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商机,从而减少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机,削弱该驰名商标与其商标权人的紧密关联。
本案中,原告“冰轮”注册商标在1994年3月28日即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六易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成立,其注册的“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使用了“冰轮”二字,相对于原告已经驰名的“冰轮”注册商标中的“冰轮”二字,被告六易公司并不具有在先的民事权利。
被告六易公司与原告同处于烟台市芝罘区内,应当知道原告的“冰轮”注册商标及其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注册的“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中文域名中,使用“冰轮”二字作为关键识别词语,与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中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冰轮”二字相同,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经过原告许可,且原告至今也未表示同意被告使用,因此被告六易公司存在“傍名牌”的行为。
被告六易公司在其“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中文域名网页上发布商品营销信息,宣传销售的部分产品与原告生产的空调制冷设备产品、消费群体方面具有一致性。据查,原告至今从未许可被告销售“冰轮”品牌制冷设备产品。故被告六易公司与原告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上述情况表明,被告六易公司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的行为结果,弱化了原告所享有的“冰轮”驰名商标价值和合法的独占优势,减少了原告利用其“冰轮”驰名商标的营销商机,损害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益,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对制冷空调设备产品准确的选择权。
由此可以推断,被告六易公司在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时,主观上存有下列故意内容:一是欲凭借原告“冰轮”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商誉度,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告该域名时,会误认为被告六易公司的网站是原告提供“冰轮”品牌制冷空调设备产品及服务的网站,进入被告网页后,会误认为被告六易公司和原告可能存在主体上和业务上的某种关联关系;二是欲利用原告“冰轮”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商誉度,吸引更多的客户浏览被告的网页,接触被告宣传销售的商品,扩大被告营销商品的商业机会,牟取其正常情况下所不能获得的商机利益。故被告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网络域名的行为,具有故意搭乘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便车”、牟取不当利益的商业目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的恶意行为。
由于网络域名具有唯一的识别作用,根据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注册网络域名应当是注册人独立构思设计,保持其网络域名在识别上的唯一性。而被告用原告“冰轮”驰名商标显著部分的“冰轮”二字,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与原告注册的“冰轮”商标的主要部分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通过网络选购商品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冰轮”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被告的域名或其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构成对原告“冰轮”驰名商标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成立,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情节,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到被告是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其宣传营销的产品一部分是与原告相同的制冷设备,且只有浏览被告网页的才可能考虑是否与其交易;被告于2006年8月18日注册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侵权时间较短;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合理费用。
根据本案原告“冰轮”商标的驰名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特点等其他法律事实,结合原告诉讼请求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额,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
2007年10月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依法判决,判处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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